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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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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财规〔2023〕1号

 

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现将《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6日

 

 


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机制,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项目预算编制。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简化项目预算评审(估)。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估)。预算评审(估)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三)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主管部门审批其预算调整。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要避免重复购置设备,加强开放共享。(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不再编制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经费包干制相关内部管理规定。鼓励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机制

(五)据实编制及调整部门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由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预算编制部门预算,并结合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自主调剂部门预算。(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科研项目采取标识管理。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在一体化预算管理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标注“科研项目”标识。年度执行中追加的科研项目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认定,在下达经费预算时标注“科研项目”标识。(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七)合理确定经费安排计划。主管部门要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经费计划。首笔资金安排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八)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在市级预算审查批准前,对确需预拨的科研项目经费,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年初编入市级部门预算的科研项目经费在预算批复后、市级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在资金文件下达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九)优化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满足原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完整准确编制部门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核算科研经费支出,完整准确将科研项目经费编入部门和单位决算。(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十一)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和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60%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二)支持申报提取奖励经费试点。鼓励在自贡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试点单位建立完善激励引导制度,自主决定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并在单位内部公示。(试点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劳务费开支标准,从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将农业领域科研项目中雇用的农民工支出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四)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综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现有绩效工资水平、事业可持续发展、绩效考核结果、债务情况及单位经费收支结构,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经费、奖励经费提取等情况,研究提出年度绩效工资水平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分配绩效工资时,重点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五)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由单位主管部门一次核增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并单列,不作为核定下一年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六)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七)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包干经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自行制定。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访谈以及从个人手中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费、临时雇用人员劳务费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八)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鼓励财务制度健全、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申报国家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

(十九)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规范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规程,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开展科研项目自主验收评价试点,由试点单位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验收依据,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十)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承担单位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十一)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二十二)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激励作用,引导企业、金融机构、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围绕产业和民生发展需求,吸引优势科研力量集中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负责落实)

(二十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管理模式。支持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设立以产业技术研发为主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对新备案或评估为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后补助支持。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四)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五)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事项重复检查评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信用记录管理,对其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的人员免于问责。对难以定性的问题,要结合动机态度、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妥善处理,鼓励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适用范围

(二十六)财政科研项目与经费界定。本实施意见中“科研项目”是指直接接受财政资金资助开展科研活动,并接受评审(估)、验收、绩效评价的项目。科研项目具体类型由各主管部门界定,并按规定进行研发统计。“财政科研经费”是指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开展科研活动的项目经费。“科研人员”是指直接承担或参与上述科研项目的人员。“主管部门”是指有科研方面专项资金的部门,或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部门。

八、组织实施

(二十七)加强部门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重要性,切实肩负起政治责任,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坚持改革目标不动摇,各负其责形成改革合力。要开展政策宣讲,统一政策口径,确保改革不走样、落实有成效。(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八)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主管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建立政策落实沟通反馈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效果评估。(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九)落实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及时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配套制度,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十)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编辑: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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